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8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曾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貳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