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小字第2012號原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洪福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