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81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   告  汪秋雄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
被   告  簡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95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5,08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
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2,540元部分,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宋德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