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1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國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5行「租金舖助」,應更正為「租金補助」,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