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48號原告 余美幸
許曉芳 楊淑斐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被告臺中市私立丘尼兒托兒所法定代理人 張可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2,4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學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