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2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傑評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299號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100年度毒偵字第21056號」之記載,更正為「100年度偵字第21056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100年度毒偵字第21056號」之記載明顯係屬誤載,在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之前提下,應予更正為「100年度偵字第21056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