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8342號債權人 吳敏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承兆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如下:確認許承兆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因附件證物所示之投保單位名稱為陽光小鎮有限公司,債務人若為陽光小鎮有限公司,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2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無從得知許承兆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