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國字第8號原告庚○○
乙○○甲○○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進文 律師被告臺北縣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魏千峰 律師
林俊宏 律師被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15日(二)下午3時2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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