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18號原告 葉佳榮 被告 范雲翔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鍾小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