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2號原告 黃玉慧 被告 黃同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1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蕭雅毓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柏鴻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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