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金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茂全 及視同上訴人 陳韋仁 、 曾玉雲 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39,588元(按原判決係判命上訴人應將如附表一編號6、7、8所示土地之遺囑繼承登記及編號9所示房屋之納稅義務人稅籍變更登記塗銷,該些不動產價額合計為40,239,5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