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穎綉 代理人 法扶 律師 謝幸伶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13號裁定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次查,債務人於國泰世華民權分行帳戶存款為新臺幣(下同)60元、於台北民生郵局帳戶存款為1705元,以上存款數額俱微,無分配實益;另其名下僅有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效保單1筆,惟查無保單解約金,此外並無其他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6年12月6日陳報狀、存摺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富邦人壽、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足憑;本院於107年3月23日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迄均未陳述不同意見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