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小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小上字第75號上訴人 鄭竣讆 被上訴人 王子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9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小字第9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定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判決有同法第469條規定所列第1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次按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此觀同法436條之25規定亦明。是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上訴狀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即難認已對判決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而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原審未傳喚證人即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之製作人員 吳國誌 而逕下判決,顯屬判決違背法令,且法官始終是人,如要代神行使職權,責任過重,蓋法官為精於法律之人,現今台灣醫生犯罪率世界第一,即制度有問題,導致法官過勞且判決後仍紛爭不斷,此即法官介入事實過深之後果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
三、查本件上訴理由均係對原審未依其聲請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亦未揭示該法規條項、內容或旨趣等具體內容,自難認已對判決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再按,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用為新臺幣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蓮華
法官王育珍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