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99號上訴人 江文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孟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2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