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8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8202號聲請人 關家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浚榮 (原名 蘇俊榮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0年5月25日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在臺北市,金額新臺幣450,000元,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02年4月20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因並無系爭本票原本,另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本票原本,該裁定於108年11月11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此致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現是否現實占有系爭本票?現是否為執票人亦不明?因之,聲請人自不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法院准予裁定強制執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