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12號
原   告  施淑芬
上列原告因與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勞保年金給付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
拾陸萬叁仟陸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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