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12號
原 告 施淑芬
上列原告因與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勞保年金給付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
拾陸萬叁仟陸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