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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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智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智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智健前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1年1月確定,並於民國103年12月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法務部於113年9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8949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8949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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