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197號聲請人 李堯鐘
李玲美 李敏慧 李方 阿芽 李玲芬 李玉洲 李忠信 李威漢 李亮萱 賴弘毅 李哲夫 李嘉雯 李政賢 李世宏 李世凱 李光祺 賴炬隆 李鴻圖 李克仁 李文毅 李精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鄭明間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6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故須律師受委任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中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當事人因而交付酬金,於必要範圍內,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62號事件,雖委任 鄧湘全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書狀為答辯,惟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通知後迄未提出支付律師酬金之收據,致本院無從核定其第三審律師酬金,本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陳靜芬法官石有為法官許秀芬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俊雄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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