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356號聲請人耐超鋼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成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坴賦佳金屬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0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陳靜芬法官石有為法官許秀芬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俊雄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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