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605號聲請人 王美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之股票發行公司名稱與證券掛失通知函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股票發行公司名稱(應更正為原始發行股票之公司名稱:「宏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