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0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0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07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孫隆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零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孫隆誠於民國99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1月07日起至民國101年0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3月15日止累計41,070元正未給付,其中37,243元為本金;2,843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孫隆誠於民國100年03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3月01日起至民國105年03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3月15日止累計142,176元正未給付,其中130,529元為本金;10,663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孫隆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3月05日止累計59,817元正未給付,其中55,030元為消費款;1,626元為循環利息;3,16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207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孫隆誠│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7243││3月16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孫隆誠│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30529││3月16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孫隆誠│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35%│││17630││3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孫隆誠│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37400││3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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