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754號債權人 嚴子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生活流通事業有限公司、 郭淑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之利息利率(例如:按年息百分之幾,並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
二、向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經核債務人新生活流通事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四、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