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41號聲請人 何文惠 相對人美萬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1項「於新臺幣103,178元範圍內」及第2項「其餘聲請駁回。」之記載,均應刪除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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