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7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 陳志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壹佰貳拾肆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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