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後,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三六八六三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二月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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