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8號原告昇龍貿易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20,600元,應繳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0,19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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