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甲○○
4號被告怡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永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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