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解除承攬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華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英浤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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