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所列時間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58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55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