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6年度偵字第3514號、545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2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PS2遊戲光碟參拾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確定,九十七年五月二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對本案扣押物盜版PS2遊戲光碟三十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盜版PS2遊戲光碟三十片,係被告所有供違反著作權法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五一四號案件偵查中供述明確,復有前開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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