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目前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9年10月11日經法務部法矯字第0999042422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爰依法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於97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20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雖經上訴,亦因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受刑人於98年7月14日入監服刑,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11日以法務部法矯字第0999042422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1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365號函及所附之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