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9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967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素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姓氏誤繕,請以書面更正及提出其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