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142號抗告人澄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命益 按提出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因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玲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