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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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0月5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31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3月26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0年3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