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09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育森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1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舊刑事訴訟法第244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所謂追加起訴,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以符合訴訟經濟之要求,因此法律乃設有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方可提起之限制,且不論其係以言詞或具備起訴格式之書面為追加起訴,均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若謂已具備起訴格式之追加起訴得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64條之起訴,並逕為實體判決,則遇有雖合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規定之相牽連案件得以追加起訴,然將之視為起訴時,該受理之法院卻無管轄權之情形,恐與法律追求訴訟經濟之目的相違,應非法律之原意,是追加起訴如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尚不得因追加起訴書已具備起訴格式,即視同起訴而逕予實體判決。復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係以被告杜育森所犯詐欺案件,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調偵字第1845號起訴之詐欺案件,係屬相牽連之案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並於民國102年9月30日繫屬本院,此有上開追加起訴書及本院刑事科收分案章戳各1件在卷可按。
惟上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調偵字第1845號起訴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990號收案受理後,已於102年9月26日辯論終結等情,復有該案審判筆錄
1份在卷可考。茲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之時點,既係於本院
102年度易字第990號案件辯論終結之後,自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規定不符,應認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法律規定,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鄭銘仁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