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矚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矚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正峰選任辯護人袁健峰律師
陽文瑜律師被告 呂邱葉 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 律師
林俊杰 律師被告 曾榮鑑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 律師
陳志峯 律師被告 王唯任 (原名 王惟任 )選任辯護人 王聰明 律師被告 邱德順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 律師被告 鄧文昌 選任辯護人陳志峯律師被告 林光華 選任辯護人 楊志航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續字第
126號、99年度偵字第14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零捌年拾月壹日下午伍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二、查本院100年度矚訴字第12號案件,原定於108年9月30日下午5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桃園市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游紅桃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