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278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27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八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因勞保事件,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所為台九十勞訴字第○○五九○八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未表明原告係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撤銷訴訟?依同法第五條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或係依其他規定提起其他種類訴訟?亦未表明提起行政訴訟之目的在請求本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或請求本院判決撤銷原處分、訴願決定,命被告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或有其他之請求?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補正之起訴狀,並附繕本一份,逾期不提出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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