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二五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原名:
丁○○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