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竹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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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竹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99年度審竹秩字第17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099000693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均沒入之。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4月4日下午5時。
(二)地點:新竹市○區○○路○○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局詢問時之自白。
(二)查獲照片3幀在卷可查
(三)扣案之強力膠1條、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可資證明。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思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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