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甲○○
李宗原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71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