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3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3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31589號聲請人天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乙○○簽發之本票十八紙,內載金額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伍佰肆拾陸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十八紙如附表所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上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附表:95年度票字第131589號│├──┬─────────┬──────┬──────┬────┤│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2,000元│95年10月10日│95年10月10日│0000000│├──┼─────────┼──────┼──────┼────┤│002│12,000元│95年11月10日│95年11月10日│0000000│├──┼─────────┼──────┼──────┼────┤│003│8,546元│95年12月10日│95年12月10日│0000000│├──┼─────────┼──────┼──────┼────┤│004│12,000元│95年7月10日│95年7月10日│0000000│├──┼─────────┼──────┼──────┼────┤│005│12,000元│95年8月10日│95年8月10日│0000000│├──┼─────────┼──────┼──────┼────┤│006│12,000元│95年9月10日│95年9月10日│0000000│├──┼─────────┼──────┼──────┼────┤│007│12,000元│95年4月10日│95年4月10日│0000000│├──┼─────────┼──────┼──────┼────┤│008│12,000元│95年5月10日│95年5月10日│0000000│├──┼─────────┼──────┼──────┼────┤│009│12,000元│95年6月10日│95年6月10日│0000000│├──┼─────────┼──────┼──────┼────┤│010│12,000元│95年1月10日│95年1月10日│0000000│├──┼─────────┼──────┼──────┼────┤│011│12,000元│95年2月10日│95年2月10日│0000000│├──┼─────────┼──────┼──────┼────┤│012│12,000元│95年3月10日│95年3月10日│0000000│├──┼─────────┼──────┼──────┼────┤│013│12,000元│94年10月10日│94年10月10日│0000000│├──┼─────────┼──────┼──────┼────┤│014│12,000元│94年11月10日│94年11月10日│0000000│├──┼─────────┼──────┼──────┼────┤│015│12,000元│94年12月10日│94年12月10日│0000000│├──┼─────────┼──────┼──────┼────┤│016│12,000元│94年7月10日│94年7月10日│0000000│├──┼─────────┼──────┼──────┼────┤│017│12,000元│94年8月10日│94年8月10日│0000000│├──┼─────────┼──────┼──────┼────┤│018│12,000元│94年9月10日│94年9月10日│00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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