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13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被   告  林峰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
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等規定自
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
通知限原告於收受通知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通知已於109年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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