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437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學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4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學璋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詐欺取財」應更正
為「詐欺得利」、第6-7行「向 黃雅涵 詐稱:本次換上之電池為原廠電池等語」應更正為「向黃雅涵詐稱:本次換上之電池為原廠電池等語,欲詐取免除返還更換電池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利益,致黃雅涵陷於錯誤而同意仍由曾學璋更換原廠電池」、第8行「報警處理」應更正為「報警處理而仍保有返還更換電池費用民事請求權而未遂」。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欄應補充「被告曾學璋於本院之供
述、告訴人黃雅涵於本院之指訴、告訴人提出與被告對話之錄音譯文及光碟」。
㈢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本案被告向告訴人詐取免除返還更換電池費用1,000元之利益,其行為客體應屬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且被告雖已著手詐欺得利犯行,然告訴人仍保有返還更換電池費用民事請求權而未生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結果,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復已於民國113年3月1日當庭告知應適用法條及罪名,自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所為如更正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罪手段,有幫助詐欺取財等前案紀錄之品行(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依戶籍資料所載),事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獲得其諒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4310號被告曾學璋男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市○區○○街000號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學璋以維修手機為業,其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18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為黃雅涵使用之APPLE廠牌手機更換副廠電池。嗣因該電池未能發揮預期中之效用,黃雅涵遂於7月19日19時許返回上開地點,並請曾學璋為手機換上原廠電池;曾學璋雖知自己該次換上之電池並非原廠電池,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黃雅涵詐稱:本次換上之電池為原廠電池等語。惟黃雅涵察覺情況有異,經向該處之通訊行員工詢問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雅涵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學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雅涵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證大致相符,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檢察官黃彥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蔡佳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3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