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64號原告 王錦秀 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 律師被告 莊和勝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 律師
何蔚慈 律師被告 張嘉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