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410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彰簡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25歲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5年度偵字第2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違反通常保護令禁止對家庭成員丙○○、乙○○實施
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及直接或間接騷擾之行為之裁定,處
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
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一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 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 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
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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