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三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石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二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核准假釋在案(九十一年三月六日法矯字第0九一0000六三九號),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