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再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一四號刑事簡易判決主文中,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一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確定。詎其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下半年間某日起至九十年八月三十日止,復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九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於九十一年二月五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
二、經核閱受刑人所涉上述兩案件之刑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瓊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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