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簡字第255號
原告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鼎謙
被告成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希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4,761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3,640元,其中新臺幣3,400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4,7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公司為大地莊園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之一,依大地莊園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於民國106年8月19日、108年6月29日、109年6月21日及110年11月14日所通過之大地莊園規約之約定,被告公司有按時繳納管理費之義務,惟被告公司未按時繳納,目前尚積欠新臺幣(下同)336,390元(積欠之日期、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爰依上開規約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6,390元。
三、被告則以:被告公司為大地莊園之起造人,與一般住戶不同,在建物興建完畢後,被告公司業已繳納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基金500多萬元,原告應不得再向被告請求繳納管理費。況且,被告公司亦為大地莊園墊付數項費用,如清潔費468,000元、會館之秘書及經理薪水1,020,000元、保全費用1,560,000元。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依大地莊園規約第13條約定:「(第一項)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除由申請開發者依法提撥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基金外,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其收費標準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後實施。(第二項)每年管理費之結餘,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金額撥入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基金。(第三項)開發商尚未完成興建的空地,不收取管理費,但應於取得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之日起,繳交全額的管理費。」可知開發者即起造人,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基金外,當其取得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之日起,應繳納全額的管理費。查被告公司於109年9月21日向訴外人達博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達博迎公司)買賣取得重劃前臺南市麻豆區港子尾段(下稱同段)508至511、513至521、523、524、526、527、528建號,及110年2月20日向達博迎公司買賣取得重劃前同段505至507建號,被告公司為上開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依上開說明,自應於其取得上開建物之期間內繳納管理費。縱被告公司為開發商(起造人),依上開約定,僅有尚未完成興建的空地,不收取管理費,如建物取得登記謄本之日起,即需繳納全額管理費,上開建物早已取得登記謄本,被告公司亦需繳納全額管理費。是原告請求被告公司依規約繳納管理費,於法有據。
㈡至被告公司雖稱其已繳納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基金500多萬元,然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1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足見被告公司依上開規定規定提列500多萬元作為公共基金,係基於起造人身分之法定義務,與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之管理費,性質不同,是被告公司不得以其依法提列之公共基金,即認為其無須繳納管理費,其上開所辯,自難採信。被告公司另辯稱其有代原告支付多項費用,縱使屬實,亦與管理費之負擔無涉。
㈢原告雖請求被告公司支付管理費及利息合計336,390元,惟原告所列如附表一之欠繳期間與被告公司實際登記為所有權人之期間有異,以重劃前同段505為例,被告公司於110年2月20日登記為所有權人,以大地莊園管理費為每月1日收取當月管理費計算,原告不得向被告公司請求110年2月之管理費,惟原告卻請求該月之管理費。以重劃前同段506為例,被告公司於110年2月20日登記為所有權人,於110年9月7日登記與他人,被告應繳納之管理費為110年3月至110年9月,共7個月,惟原告卻請求8個月之管理費,是原告請求如附表一記載之管理費與利息均有錯誤,應以附表二記載之管理費及利息為準,原告得請求被告公司給付314,761元部分,逾此部分,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從而,原告依規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及利息314,761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所為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為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
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洪季杏
附表一
編號
戶號
建號(同段)
欠繳期間
本金
利息
1
200
505
110/2/28~111/03/31
21,000元
1,309元
2
201
506
110/2/28~110/10/31
12,000元
1,049元
3
202
507
110/2/28~110/10/31
12,000元
1,049元
4
203
508
109/09/30~110/06/30
15,000元
1,810元
5
205
509
109/09/30~110/09/30
19,500元
2,109元
6
206
510
109/09/30~110/06/30
15,000元
1,810元
7
207
511
109/09/30~110/06/30
15,000元
1,810元
8
209
513
109/09/30~110/03/31
28,500元
2,370元
9
210
514
109/09/30~110/04/30
12,000元
1,547元
10
211
515
109/09/30~110/05/31
13,500元
1,685元
11
212
516
109/09/30~110/05/31
13,500元
1,685元
12
213
517
109/09/30~110/05/31
13,500元
1,685元
13
215
518
109/09/30~110/04/30
12,000元
1,547元
14
216
519
109/09/30~110/03/31
10,500元
1,397元
15
217
520
109/09/30~110/04/30
12,000元
1,547元
16
218
528
109/09/30~111/03/31
28,500元
2,370元
17
219
521
109/09/30~110/01/31
7,500元
1,060元
18
221
523
109/09/30~110/03/31
10,500元
1,397元
19
222
524
109/09/30~110/04/30
12,000元
1,547元
20
225
526
109/09/30~110/01/31
7,500元
1,060元
21
226
527
109/09/30~110/04/30
12,000元
1,547元
附表二
編號
戶號
建號(同段)
應繳期間
本金
利息
1
200
505
110年3月至111年3月
19,500元
1,135元
2
201
506
110年3月至110年9月
10,500元
875元
3
202
507
110年3月至110年9月
10,500元
875元
4
203
508
109年10月至110年6月
13,500元
1,573元
5
205
509
109年10月至110年9月
18,000元
1,873元
6
206
510
109年10月至110年7月
15,000元
1,686元
7
207
511
109年10月至110年6月
13,500元
1,573元
8
209
513
109年10月至111年3月
27,000元
2,133元
9
210
514
109年10月至110年5月
12,000元
1,448元
10
211
515
109年10月至110年6月
13,500元
1,573元
11
212
516
109年10月至110年6月
13,500元
1,573元
12
213
517
109年10月至110年6月
13,500元
1,573元
13
215
518
109年10月至110年5月
12,000元
1,448元
14
216
519
109年10月至110年4月
10,500元
1,311元
15
217
520
109年10月至110年5月
12,000元
1,448元
16
218
528
109年10月至111年3月
27,000元
2,133元
17
219
521
109年10月至109年12月
4,500元
637元
18
221
523
109年10月至110年4月
10,500元
1,311元
19
222
524
109年10月至110年5月
12,000元
1,448元
20
225
526
109年10月至110年1月
6,000元
824元
21
226
527
109年10月至110年4月
10,500元
1,311元
合計
285,000元
29,7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