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重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契約期限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65號上訴人中旅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彥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莊惠萍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且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1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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