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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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39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宜芳 選任辯護人 汪紹銘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
8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郭瑞祥」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黃小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郭瑞祥」之記載,顯屬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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